中国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赵炎 何薇薇):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女法官刘某玫被指枉判,让地产商零成本鲸吞企业上亿资产的消息不胫而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由于政策规划仍未批准,致使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商)签订的这份“最终结果不确定”、“合同总额仅为预期数”、至今都不能推动实施的典型“非金钱合同”让双方对簿公堂,刘某玫法官把未变性为商宅用地作为虚构价值,判决大川公司赔偿房地产商1.43亿元违约金;再以工业性质的土地价值去执行法律程序,网友对法官显失公平的这份神判决纷纷表示质疑。
(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首页)
质疑一:2019年2月和3月,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两次向法院递交《补充证据》、《代理意见》和《对大川公司担保函的有关情况的解释》被拒绝。大川公司只得从服务大厅向法庭递交《给刘某玫法官的一封信》和另外三份资料证据。为此,四川高院专门出具了《立案信访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材料收据》,但在卷宗里面,《对大川公司担保函的有关情况的解释》等证据却不翼而飞。请问:隐匿、丢失诉讼证据是否违法?
质疑二:2019年5月16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房地产商出示保全费证据时,房地产商未能当庭出示。庭审过后,法官又擅自将未经法庭质证的发票放入卷宗。请问: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放入卷宗这种行为是否违规?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第十款之规定
质疑三: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均将违约定义为“政策原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除外”。而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刘某玫法官却竭力避免提及合同约定的“政策原因”这个关键词。请问:这是大意疏忽?还是有意为之?
(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
质疑四: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刘某玫法官明知工业性质的土地改变成商宅用地,要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约束,所以只能判决《合作协议书》“不具有可执行性”; 又为了判决巨额罚款而判决《合作协议书》有效,自己否定自己。请问:这种行为算不算拿国家法律当儿戏?
质疑五:刘某玫法官把未变性为商宅用地作为虚构价值,判决大川公司赔偿房地产商1.43亿元违约金;再以工业性质的土地价值去执行法律程序,让房地产商不花一分一厘就让大川公司“光屁股出门”。请问:这算不算明火执仗的打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也强调:“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末页)
近日,资阳中院受四川省高院指定,已查封了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生产经营被迫停止,600余名在职职工工资、生活费、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及国家税收亟待支付,维权呼声空前高涨。
那么,被逼入绝境的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该何去何从?我们将继续关注。
前期报道:
四川:法官被指枉判 地产商零成本鲸吞企业上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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