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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高管涉密陷刑案 登泰克维权五年初见曙

时间: 2025-04-23 09:52 作者:李自强 来源:未知 点击:
4月初,《中国质量万里行》收到吉林省登泰克牙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泰克公司”)实名举报:该公司前外贸总监苏某雷、生产负责人郭某铠、研发主管慕某涉嫌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利用掌握的核心技术及商业秘密“另立门户”,这起从迪拜展会交锋到长春法院初审,关联起一起涉及商业秘密及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
 
三位高管先后离职藏蹊跷
 
登泰克公司负责人闫刚介绍,登泰克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门从事口腔材料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公司初期自主研发的通用光固化树脂等三个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
 
据介绍,经过二十多年的研发,登泰克公司已拥有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吉林省“小巨人”企业等,成为国内牙科材料的引领者,产品远销中东、东南亚、东欧等20余国。
 
闫刚介绍,自2019年5月至8月,掌握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全链条核心机密的三名高管接连离职,蹊跷的是三人的配偶徐某秋(苏某雷妻)、刘某(慕某妻)、奇某(郭某铠妻)在2019年5月13日共同注册成立了长春新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斯达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这家同业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即为徐某秋,现变更为苏某雷,主要股东均为涉案高管配偶。
 
闫刚表示,入职时,三名高管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每月领取保密津贴,离职时苏某雷和慕某还获得了数万元的保密补偿,离职后均进入新斯达公司。
 
国外展销会遇“李鬼” 曝出刑案
 
2020年2月4日,登泰克公司应邀赴参加迪拜牙科产品展销会,发现新斯达公司也参加了展会,该公司展出了11款牙科材料产品,其产品的外观、包装、说明书与登泰克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仿,含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的9种、获得国家二类医疗器械证的2种产品。
 
2021年12月,登泰克公司向公安局机关报案,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2022年8月12日,警方对新斯达公司突击检查,查扣涉事产品1500多支。经第三方检测,其中光固化流动树脂含有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等有毒成分。
 
闫刚表示,“这两种化学成分成本很低,但对皮肤、眼睛、呼吸道具有严重毒害,医用级原料是禁止使用的。”
 
自此,苏某雷、慕某、郭某铠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维权五年初见曙光
 
从国外展会上发现“李鬼”开始,五年时间,登泰克公司持续维权,第一时间向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药监局、长春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公安机关立案后,登泰克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新斯达公司的销售网络及有关线索,侦查终结后,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18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通知开庭。闫刚介绍,新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苏某雷、慕某、郭某铠被传唤到庭,中途休庭。
 
4月10日上午,《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联系了办案人杨凯明警官。杨凯明表示,有关新斯达公司的非法经营案件,补充侦查环节已经结束,材料已经移交检察机关。
 
在涉案金额方面,闫刚认为,“从2019年新斯达公司无证非法经营开始至2021年该公司已经生产与登泰克公司相同的21款产品,持续至今,国内公开的销售网络及收款账户可以显示其涉案金额;出口方面,以国际快递、人员夹带等方式走私了大量仿冒产品,其收款账户也可统计销售金额。销售网络、收款账户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
 
对此,《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电话联系了正在取保候审的苏某雷、慕某、郭某铠三人。苏某雷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没有定论。这么长时间都没有定论,很复杂,我劝你们不要蹚这趟浑水。”慕某表示,“这事不归我管,你问别人去”,并随即挂掉电话。郭某铠的电话无人接听。
 
律师说法
 
4月15日,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赵天水律师接受《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采访时表示,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新斯达公司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赵天水进一步解释,三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作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前员工属于特殊主体;三人侵犯了登泰克公司对牙科材料配方、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赵天水分析,客观方面,三人利用原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约定,通过配偶持股的关联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1款第3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客观要件。主观方面,三人明知产品配方属于原公司商业秘密,仍共同商议设立竞争企业,存在直接故意。配偶代持股份的行为,加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记录,也进一步印证了规避法律监管的主观恶意。他判断,若最终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新斯达公司的非法经营案中,赵天水表示,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时,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4.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对此,《中国质量万里行》将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记者 雷玄
 
 
 
原文转载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887145951_637114

(责任编辑:李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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