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陆续向各大媒体反映:山西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高平农商银行与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现有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记者介绍案情事实
一、高平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独立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福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钢材、建材、家具、灯具、矿山机械设备等。
我们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17年8月29日向高平农商银行借款1.35亿元,到2019年8月16日借款到期,因永兴实业无力偿还本息,于2019 年9月26 日,借贷双方签定了以物抵债协议。9月27日,双方进行了财产移交,高平市农商行对永兴实业公司及关联公司归还了欠该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在农商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上,显示永兴实业及关联公司的贷款及利息余额全部为零。 9 月 29 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还清贷款。
可是,在永兴实业有限公司还清贷款一年后,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法院执行法官却突然将高平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仟公司、高平市新永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造成几家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停业,乃至破产。
2021年 4月 21 日,高平人民法院向市委政法委员会上报了案件专项汇报材料——《关于高平农村商业银行与永兴实业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情况说明》,该材料明显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规定。
二、主要事实
(一)抵债清偿,合理合法
2019 年9月26 日,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平市农商银行签定了抵债协议,涉案抵债资产作价以 145101886.86 元的价格抵给了高平农商银行,同时对财产进行了移交,2019 年 9 月27日高平市农商行对永兴实业公司及关联公司归还了欠该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在农商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上,显示永兴实业及关联公司的贷款及利息余额全部为零。可查 (案号 917) 执行卷宗询问笔录第63页,案号918第87、88、94、101页,第102-111页,(案号 1000) 执行卷宗第88-97页。
(二)非法干预,民企遭遇巨额损失
还清贷款一年后,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法院执行法官将高平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关联高平市神农永兴食品有限责仟公司、高平市新永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造成二个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导致破产停业。后来,抵债协议又经过法院判定有效,农商银行又上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可查(2021)晋0581 执异民初735号,(2021)晋05民终1036号判决书,(2021)晋0581执异58号,(2022)晋05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
2021年4月21日,法院向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上报的《关于高平农村商业银行与永兴实业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情况说明》,该材料明显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之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非法冻结永兴实业公司、神农永兴、新永兴三个公司账户长达 13 个月,给涉案公司造成租金、装修费和营业场所清场等各项经济损失粗略计算达5540多万元。
(三)办案法官涉嫌滥用司法权
永兴实业公司在与高平市农商行签订抵债协议前,就把租赁协议交给法院,而法院执行局在明知“买卖不破租”的情况下,依然违背法律规则,在没有任何裁定的情况下强制把永兴商业租赁的商户腾空,导致商户一直要求赔偿,造成巨额损失,永兴实业公司多次要求执行局法官申占鳌纠正错误,解封被错误查封的银行账户,但申拒绝纠正。
三、受害企业对本案的几点疑问
1、法院执行局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手续的情况下,对永兴公司所属经营场所强制清场,执行程序是否合法?(918询问笔录22页证明法院要求强制腾空)
2、有高平法院找的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法院就知道有永兴有租赁权,为什么还强制清场?给租赁商户造成的装修损失和租金损失由谁承担?
3、2019年9月25 日,永兴实业公司与债权人完成财产移交,9 月26日签订抵债协议,9月27日还清所有贷款及利息,法院9月29 日下达执行裁定,下达前已履行完毕,永兴实业公司已经还清贷款。在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一年后,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利用司法执行权查封账户,农商行是否存在撤销合同的虚假申请?法院对申请是否履行了复核义务?
4、永兴实业公司于2020年9月31日就把抵债协议,财产移交表递交给法院,证明贷款已还完,抵偿财产已全部移交。法院为什么没有终结执行,并不解封债务人的账户?为何还到商场去清场,粘贴封条,第二次冻结债务人公司账户时,农商行是否履行资产反担保手续?如果没有履行,后来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否是错误的?
5、还请贷款一年后,高平法院在2021年12月冻结永兴实业公司三个关联账户长达 13个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越权超期或者违法执行?给永兴公司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如何申请赔偿?
6、在永兴实业公司把抵债协议书和财产移交表送过去后,法院执行局为什么明知道案件有问题,没有停止执行?
7、(2019)晋0581执917号执行裁定书上已终结裁定,在执行流程上是否付合法律规定,案件终结相当于执行完毕,但高平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下了终结执行,但法院冻结帐户列在2021年12月底。(2019)晋0581执918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结案后又下执行裁定是2021年9月9日,案件终结是否不重新立案是不充许下执行裁定的,是否明显违法?
8、到现在农商行依然认为是执行的法院判决,而抵债协议经晋城中院终审判决合法有效,法院执行局应该以哪个判决为准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为什么不撤销无效的判决?
9、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到永兴实业公司清场,粘贴高平法院封条,受害单位去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口头回复说,他们几个法官是个人行为,当时政府协调,给政府答复也是,果真如此,这样以个人身份“执法”是否违法?给被执行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谁赔偿?
10.高平法院不承认强制执行,为什么出门口贴有法院封条?有视频照片作证。
2023 年4月20日,法院(2023)高信告字第4号告知书中说,整个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是遵守法律规定进行的,与永兴实业公司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均不符,如此违背客观事实的回复是否存在对执行法官的包庇袒护。
以上反映材料曾于2020年10月 01日至2023年 07 月期间,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都是上级法院说高平法院已答复,高平法院有问题的案件自己能查自己吗?这肯定是有问题的案件,无奈,我们才陆续向全国各大媒体报社网站投稿,希望上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我公司愿提供证据随时配合上级的调查。
(关于案件调查处理进度,各大媒体会持续关注跟踪报道)
反映单位:高平永兴实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水中花)